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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
2005-08-31 19:20  冀州商务之窗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

冀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


冀政(200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深化我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按照省、市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9月25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对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指示为指针,以《消防法》、《河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结合我市确定的153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检查,深入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彻底整改火灾隐患,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孙章良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凤鸣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王振侠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高春喜 市劳动局副局长

  成 员:张绵勇 市经贸局纪检组长

      雷忠明 市文教局副局长

      刘明来 市监察局

      李松青 市卫生局副局长

      卢群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路峰 市建设局副局长

      胡忠义 市旅游局副局长

      张彦生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雷春秋 市商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在市公安消防大队下设办公室,(电话:8623119、8620119),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徐银斌同志担任。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歌舞厅、网吧、卡拉OK厅、游乐厅、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1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50座的营业性餐馆;

  3、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公共的体育场(馆)、礼堂、大型展览场馆、高层建筑、地下工程;

  5、演播室;

  6、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消防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手续或虽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目前仍在使用的;

  2、在《消防法》实施后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

  3、2001年专项治理中,列为现行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责成单位制订整改计划而未制订,目前仍在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5、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而擅自开业的网吧;

  6、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检查到的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四、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自查整改,调查摸底阶段(从现在起至7月18日),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1、6月30日前,通过电视台将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措施进行公告,督促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方案》要求,进行自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2、市文教、经贸、卫生、文化、广电、贸易、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专项治理范围内的所属单位全部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属于本《方案》治理重点第一项隐患的,要责令其于7月16日前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各主管部门检查时,要逐单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登记表》(附后),并于7月18日前交市公安消防大队汇总备案。

  3、对无主管部门特别是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逐一列出名单于6月30日前上报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审批、发证的部门进行清理整顿,督促其履行消防审批程序。对出现未按时上报或漏报、瞒报等情况的,由审批、发证部门承担责任。

  4、市公安消防大队具体负责全市网吧的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工作。

  (二)、集中治理阶段(7月19日至8月31日)。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继续负责督促整改自查阶段发现的火灾隐患;2、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主管部门上报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登记表》及其它检查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及本《方案》确定的治理重点,确定集中治理的重点整改对象。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进行集中治理。3、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此次开展情况进行督查。4、在此期间,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或存在其它违法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法律程序,采取停产停业等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消除。

  在集中治理活动中,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召开调度会,对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25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活动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并把消防隐患大排查工作贯彻到专项治理的全过程,做到及时排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走过场。同时做好迎接省、衡水市专项治理检查小组的验收工作。

  五、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进一步理顺消防管理关系。在治理活动中,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文教等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做出处理。市直有关部门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专项治理负全责,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各单位法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下属各单位各负责同志在消防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理顺消防管理关系,特别是建设、工商、经贸、公安、文化等部门在办理证照过程中,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消防审批的先行权和否决权,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决不能允许开业、使用。

  (三)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使治理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或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要求,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公安部61号令《规定》要求,抓好各行业、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推动消防工作人员社会化进程。文化、教育、卫生、消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督促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保障公众聚集场所安全。

  (五)加强宣传,大造声势。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引导单位正确处理经济和消防安全的关系,做好对本单位职工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公众聚集场所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水平。要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存在的各种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要坚决予以曝光,促进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

  (六)加强信息反馈。各级各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在自查整改、集中治理等阶段,每周五向市专项治理办公室汇报一次进展情况。每个阶段结束后,要写出阶段工作总结报专项治理办公室。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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