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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冀州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2005-08-31 19:18  冀州商务之窗

关于转发冀州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冀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冀州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2)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冀州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冀 州 市 档 案 局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


几 点 意 见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档案是工作的历史记录和重要凭证。管好用好这些档案,不仅对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处理纠纷、维护权益等具有现实作用,而且对历史科学研究具有长远价值。在机构改革中,必然会遇到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和归属等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根据衡水市委、市政府两办室“衡办字(2001)43号”文件通知要求,为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各类机关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文件材料的清理、交接、立卷、归档和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规定把应该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移交给档案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在机构改革中,离岗人员经手的文件和借阅的档案必须清理交清方可离岗。撤销或合并单位的原有档案机构和人员,要在档案收集、整理、移交任务完成后,再行变动。造成单位档案失控、流失、损毁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市档案主管部门要按照《档案法》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对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情况加强执法监督和调查研究,及时明确档案的归属和移交问题,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为便于及时掌握各级机关单位的机构改革和档案管理情况,各有关机关单位要把机构改革的撤、合、分、建的情况,及时通知市档案主管部门;各机关单位对有关重要档案的处置把握不准的应事先征求档案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实施;凡发生档案争议等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反映,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三、市档案馆要加强机构改革中机关单位档案进馆范围和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接收档案的各项准备工作,把应该接收的档案抓紧接收进馆,整理上架,以便利用。

  四、关于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归属问题。

  1、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市档案馆移交,如有特殊情况,经市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全部带到其职能归属的单位单列全宗保管,不得分散。

  2、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合并组成新的机关单位时,原机关单位的档案经市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由新组建的机关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和利用。

  3、一个机关单位的职能分解为两个以上机关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移交市档案馆,或经市档案主管部门同意,由接续原机关单位主要职能的机关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并同有关单位商定这部分档案的共同利用及其他有关问题。

  4、一个机关单位的部分职能和内部机构分离出去成立新的机关单位或划归另一个机关单位时,其形成的档案仍是原机关单位的一部分,不得分割带走。

  5、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化的机关单位,其原形成的档案由该机关单位继续保管利用,不得分散。

  五、凡新设置的机关单位,从其工作一开始,就应依法建立档案工作,搞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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