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遏制出生婴儿性别比例失调问题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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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8-31 19:16 冀州商务之窗 |
关于遏制出生婴儿性别比例失调问题的通告
冀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遏制出生婴儿性别比例失调问题的通告
为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第309号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遏制出生婴儿性别比例失调的问题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各级医疗单位及各类医疗技术人员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私自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人员,吊销执业证书,开除公职;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20000元至6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本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人给予撤销职务的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遗弃、溺害、买卖、藏匿、送养婴儿和经批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终止妊娠的,其《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
四、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监督。对举报私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私自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和遗弃、溺害、买卖、藏匿、送养婴幼儿的,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所罚款额10%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8612346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落实本通告应当给予经济处罚或奖励的,由市计划生育局予以落实;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应当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证书的,分别由市工商局和卫生局依法办理;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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