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对全市“网吧”行业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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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8-31 19:12 冀州商务之窗 |
关于加强对全市“网吧”行业管理的通知
冀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对全市“网吧”行业管理的通知
冀政(200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落实上级有关精神,严格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秩序,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网吧”行业的有效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网吧”的必备条件
(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设施齐全,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在学校周围直线距离200米以外;
(二)计算机设备不少于30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入场登记制度、场地巡查制度等。
(四)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门口及室内要有明显的禁止标志。
二、经营“网吧”的审批程序
自发文之日起,对经营“网吧”一律停批,并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三、经营“网吧”的日常规定
(一)“网吧”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秩序、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不得利用电脑从事脱网游戏,不得从事网上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活动;
(三)不得将“网吧”出租或转让;
(四)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负有监督、举报、停止上网和查阅的责任;
(五)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网吧上网和从事电脑游戏;
(六)“网吧”的服务质量要达到有关规定,收费标准要明码标价;
(七)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机器内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记录本上记录应保持3个月,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四、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
(一)市文化部门负责“网吧”经营许可的审批;属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公安、工商、通信等相关部门对全市“网吧”实施有效监管;负责对“网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法规、职业道德、业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负责对“网吧”从事电脑游戏特别是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二)市公安部门负责“网吧”的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负责对“网吧”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市工商部门负责核发“网吧”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市通信、移动通信、联通三家负责对“网吧”信息安全的监督;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网吧”违规经营的查处;杜绝各类电脑学校接入上网装置。
五、加大对“网吧”违法经营的处罚力度
(一)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以内的网吧,在限定时间内未搬迁的依法取缔;
(二)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由市文化部门做出停业整顿等相应的处罚;
(三)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或接入线路,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由市文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擅自出租或转让营业场所的,由市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五)未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备份,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市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3万元罚款;
(六)网吧门口及室内未有明显禁止标志的,由市文化部门进行处理;
(七)利用电脑从事脱网游戏活动的,由市文化部门进行2500—1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八)发现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或从事电脑游戏的,由市文化部门处以5000—1万元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由市文化、工商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六、强化“网吧”经营的监督
(一)完善有效监管运行机制。坚持联合检查与分头检查相结合,以分头检查为主。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职能,开展经常性、有效的检查,只要有一个部门认定不合格,就实行一票否决,则此“网吧”必须限期停业整顿,该取缔的坚决予以取缔。市文化部门要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从严从快依法查处各种“网吧”违法经营行为;
(二)加快改进监管方式。有关部门要督促“网吧”安装信息安全管理软件和信息安全封堵、检测软件,利用高科技手段来加强对“网吧”经营的监管。
(三)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全市“网吧”的规范经营和文明上网。现公布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市文管办8610035,市公安局8612362,市工商局8613314。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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